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藝的重要論述,以文學公益項目推動基層文學工作深入開展,進一步促進我國文學事業的發展,經中國作家協會及中華文學基金會理事會批準同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文學之鄉”創建是由中華文學基金會創建并推動實施的文學公益項目。“文學之鄉”是指文學繁榮發展成就突出的特定區域,其文學發展水平及推動文學繁榮發展的各項措施能夠為其他地區提供有益的借鑒,具有示范引導作用。“文學之鄉”應當在文學風貌上具有獨特性和代表性,文學創作水平高、成果豐碩,文學活動豐富、活躍,文學閱讀普及。“文學之鄉”一般為縣(縣級市、區)一級地區。
第三條 “文學之鄉”創建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守社會主義文藝的根本宗旨,立足新時代歷史方位和時代要求,為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服務。嚴格標準,注重質量,突出特色,公正透明。
第四條 “文學之鄉”實行期限管理,5年一期。獲得“文學之鄉”稱號的地方,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和第十四條所規定的要求,不斷提高文學發展水平,保持文學繁榮發展的典型性和示范意義。
第五條 中華文學基金會是“文學之鄉”的創建管理單位,負責“文學之鄉”創建的申報審核、考查評估、命名掛牌等工作。“文學之鄉”的申報、審批和管理應嚴格按規范程序和審批權限進行。
第二章 創建條件
第六條 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地區,可以申請創建“文學之鄉”:
(一)擁有較深厚的歷史文化底蘊,或在文學事業方面有開拓性發展,在文學風貌上有地域特色和普遍代表性。
(二)有較為成熟的文學創作隊伍,有對本地的文學創作發揮領軍作用并在全國范圍內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家。
(三)文學創作尤其是當代文學創作成就突出,產生了一批在文學界有較大影響力的精品佳作。
(四)文學發展有深厚的群眾基礎,文學普及工作形式多樣、群眾參與廣泛。
(五)長期堅持開展以提高創作水平、普及文學閱讀、文學服務時代為目的的文學活動,且富有成效。
(六)有負責管理和組織文學工作的專門機構、設施和文學傳播平臺,并能有效發揮團結、引導、服務廣大作家和文學工作者的作用。
(七)當地黨委和政府重視文學事業和“文學之鄉”創建工作,對當地文學事業的發展提供人力、物力、財力保障,對“文學之鄉”創建工作在思想上重視、力量上投入、經費上支持。
第七條 已產生3個以上“文學之鄉”的地區,可以申請命名為“文學之鄉綜合示范區”,由中華文學基金會組織專家進行審核后授予。“文學之鄉綜合示范區”是地區文學綜合發展水平高、文學工作組織推動能力強的標志,尤其體現出該地區黨委政府長期高度重視文學工作、全方位支持文學發展,具有典型的示范意義。“文學之鄉綜合示范區”一般以地市級行政區域為命名對象。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八條 “文學之鄉”創建工作的申請主體是其所在地區政府或黨委宣傳主管部門。
第九條 申報“文學之鄉”的地區,按以下程序推進創建工作:
(一)由當地政府或宣傳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提出創建“文學之鄉”的意向,書面分別報中華文學基金會和本?。▍^、市)作家協會進行初步審核。
(二)經初審認定具備申請條件的,由申請單位正式提出創建“文學之鄉”的申請,填報《中華文學基金會“文學之鄉”創建申請表》,經省級中國作協團體會員單位向中華文學基金會推薦。
(三)中華文學基金會組織專家會同省級作協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并提出是否符合創建要求的意見。
(四)對于符合創建要求的申請單位,中華文學基金會將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中華文學基金會予以正式命名并組織掛牌。對于基本符合創建要求、部分條件仍有差距的,中華文學基金會將指導申請單位制定改進和提高的方案并加以落實,達到要求后予以公示和命名掛牌。
第十條 申請材料包括文學成就和當地黨委和政府提供的各種保障措施,以及創建成功后的工作計劃,同時要有本?。▍^、市)作協的推薦意見。
第十一條 中華文學基金會組建“‘文學之鄉’創建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并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單獨設立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文學之鄉”的日常工作、協調與全國其他地區“文學之鄉”的交流學習活動等,確保“文學之鄉”工作的落實。
第四章 “文學之鄉”的權利
第十三條 “文學之鄉”單位在命名有效期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以“文學之鄉”的名義對外宣傳和開展文學公益活動;
(二)舉辦的文學活動可以申請獲得中華文學基金會的扶持和支持;
(三)請中華文學基金會組織文學名家到“文學之鄉”進行采風創作和調研講座;
(四)通過中華文學基金會邀請的中央媒體、其他新聞媒體和網站,以及在中華文學基金會網站開設的“文學之鄉”專欄,對“文學之鄉”進行介紹和宣傳;
(五)參加中華文學基金會舉辦的重大文學活動;
(六)對文學創作成果大、水平高的“文學之鄉”,在中華文學基金會組織的文學獎項評審中給予專門的申報或推薦名額。
(七)請中華文學基金會組織志愿者到“文學之鄉”開展文學公益活動。
第五章 “文學之鄉”的責任
第十四條 “文學之鄉”單位應履行以下責任:
(一)當地黨委、政府或宣傳主管部門繼續對本地“文學之鄉”的創建工作和命名之后的日常文學工作給予支持,包括必要的經費支持;
(二)持續開展促進文學繁榮發展的工作和活動,保持“文學之鄉”的示范引導作用。每年應當組織高水平的文學創作研討會、面向文學閱讀人群的講座、反映本地區社會各方面發展進步的文學采風活動。
(三)積極推廣創建“文學之鄉”的工作經驗,為準備創建“文學之鄉”的單位進行“傳幫帶”;與其他地區“文學之鄉”進行交流,共同促進“文學之鄉”工作水平的提升。
(四)對有助于各地學習“文學之鄉”創建和工作經驗的活動,在活動結束后及時加以總結,撰寫信息、簡報報中華文學基金會,每年不少于2次。
(五)制定年度文學工作計劃,總結年度工作。
(六)“文學之鄉綜合示范區”應當做好對本地區“文學之鄉”各項工作的督促落實,對各“文學之鄉”發揮示范引導作用的情況進行總結。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文學之鄉”的命名為公益性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文學之鄉”名義從事商業活動。
第十六條 在5年有效期內,“文學之鄉”需在每年年初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對開展文學活動、重大文學事件、取得的文學新成就以及當地黨委政府支持文學工作等情況進行總結,報中華文學基金會。
第十七條 “文學之鄉”命名5年期滿時,“文學之鄉”應向中華文學基金會遞交總結報告??偨Y報告經評審合格后,“文學之鄉”稱號可延續5年。
第十八條 中華文學基金會負責對各地“文學之鄉”年度報告進行審查,對審查合格的及時回復并進行公告。對不按規定履行“文學之鄉”責任,或因管理不善損害“文學之鄉”品牌形象、損害中國作協和中華文學基金會名譽的,中華文學基金會給予警示、責令整改,如在整改期內未加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將撤消其“文學之鄉”稱號并向社會公告。“文學之鄉綜合示范區”如出現本地區“文學之鄉”單位被撤銷稱號情況的,其“文學之鄉綜合示范區”稱號也一并撤銷。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中華文學基金會。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